第八章 塵埃落定
一 旗開得勝
第一個批准聯邦憲法的是北方小邦特拉華,時間是一七八七年十二月七日。
作為當時最小的一個邦,特拉華在制憲會議上叫得最凶,批准憲法卻最早。這看起來有點怪,其實不難理解。六月二十八日,麥迪遜曾在制憲會議上說,與大邦相鄰的小邦其實更應該寄希望於總體政府,因為只有總體政府才能一視同仁地在大邦和小邦之間進行治理。實際上這也正是特拉華內心的想法。特拉華原本是紐約南部的三個縣,俗稱「下三縣」,後來劃歸賓夕法尼亞,和賓夕法尼亞共一個總督。一七七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特拉華在喬治•里德等人的領導下,通過了憲法,建立了政府,但經濟上仍受賓夕法尼亞影響和控制,幾乎所有的商品都需途徑費城出口,貿易權完全掌握在賓夕法尼亞的手中,甚至被看作「費城商業帝國的一部份」,沉重的出口稅,往往壓得特拉華喘不過氣來。在新憲法下成為新國家的一部份,無疑更有利於特拉華的存在和發展,至少可以避免出口邦的欺壓。所以,特拉華對建立「全國最高政府」是有興趣的(表決時投票贊成),五名代表也都堅持到底,並在憲法上簽名。他們在制憲會議上據理力爭,只不過害怕被大邦吞噬。後來既然爭到平等表決權,自然樂觀其成。他們甚至決定搶在賓夕法尼亞之前行動,爭取最先批准的榮譽。於是,特拉華代表大會全票通過批准案(三十:○),議會甚至決定在威爾明頓割讓一塊土地作為聯邦的首都。
接下來就是賓夕法尼亞了,時間只比特拉華晚五天,即一七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賓夕法尼亞也是對建立總體政府感興趣的邦。作為大邦和中部諸邦的領袖,賓夕法尼亞希望成為新政府的經濟和社會核心,通過聯邦政府獲得與其他邦尤其是特拉華和新澤西更強固的聯盟。因此她派出的代表團人數最多,陣容最強大。古文諾•莫里斯和威爾遜在會上頻頻發言,富蘭克林則每到關鍵時刻便出面調停斡旋,說服勸解,實際上影響甚至控制著會議的進程。「邦聯最高政府」和「全國最高政府」的區別,就是古文諾•莫里斯解釋的,威爾遜則幾乎一直和麥迪遜並肩作戰。賓夕法尼亞代表團內部意見也比較統一,八名代表都堅持到底,並在憲法上簽名。制憲會議後,賓夕法尼亞第一個舉行代表選舉,第一個召開批准會議。如果不是特拉華搶先一步,賓夕法尼亞就是第一個批准聯邦憲法的邦。
不過憲法的批准在賓夕法尼亞並不順利,而且實際上是一場尖銳的黨派鬥爭。結果是贊成憲法的戰勝了反對憲法的。威爾遜在邦議會慷慨陳詞,說反對憲法的人是自私的。他們滿腦子想的不是邦的自由,而是自己的財富。反對派的處境卻很不利,報紙甚至拒絕刊登他們的言論。反對派見大勢已去,便拒不出席會議,想讓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結果卻被擁護憲法的市民「綁架」到場。最後,批准聯邦憲法的動議被代表大會以四十六比二十三通過。
新澤西第三個批准憲法。新澤西是由兩個殖民地合併而成的。一個東澤西,一個西澤西,合起來就叫新澤西。東西兩部份,在地理、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異較大。東部比較激進,聯邦黨人多。西部相對保守,反聯邦黨人比較多。不過反聯邦黨人最終還是對憲法投了贊成票。原因主要是反聯邦黨人意識到,由於缺乏港灣,只得以來紐約和費城的港口,而紐約不斷提高關稅,又幾乎使該邦無利可圖。新憲法卻可以使十三個邦的經濟成為相互依存的整體,沉重的債務也可以轉嫁給聯邦政府。經濟利益是比政治原則更現實的東西,老百姓可不聽你們誇誇其談,反聯邦黨人被迫作出讓步,在布瑞利(他曾在制憲會議上和佩特森並肩作戰)的主持下,新澤西代表大會以全票通過(三十八:○)批准憲法議案,時間是一七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只比賓夕法尼亞晚六天。
第四個批准聯邦憲法的佐治亞。作為排名倒數第三的南方小邦,佐治亞充滿矛盾。她一方面有著很大的領土野心,另一方面又面臨嚴重的內憂外患。西班牙在南部的佛羅里達半島盤踞,克里克族印第安人則與之作戰多年,使佐治亞邦政府財政幾乎陷入絕境。一個邦,如果又弱小又貧窮,一身是債,還不安全,又想增加土地,除了依靠聯邦政府的力量,還有甚麼別的辦法呢?所以,佐治亞代表團在制憲會議上,幾乎從不加入邦權主義的大合唱,反倒每每支持弗吉尼亞和賓夕法尼亞的方案,只要不反對他們買賣和使用奴隸就行。一七八八年一月二日,佐治亞批准聯邦憲法,而且也是全票通過(二十六:○)。
七天以後,即一七八八年一月九日,康涅狄格成為第五個批准聯邦憲法的邦。康涅狄格代表團在制憲會議上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即提出「康涅狄格妥協案」),該邦的政治精英則多為聯邦黨人,輿論也站在他們一邊(僅有五篇反對的文章在當地報紙上出現)。原因之一是徵稅權給與聯邦政府後,各邦的稅務負擔將是均等的,康涅狄格在競爭中將不再處於不利地位,還能確保社會穩定。於是康涅狄格以壓倒優勢批准了憲法(一百二十八:四十)。
馬薩諸塞批准聯邦憲法是在一七八八年二月七日,比特拉華整整晚了二個月。馬薩諸塞雖然是個大邦,但她的財政在邦聯中是最糟糕的,不僅有國債,在獨立戰爭中還拖欠了大筆的邦債。正是債務引起的問題,導致了一七八六年的謝斯起義;而這場起義,則又是召開制憲會議和建立總體政府的理由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馬薩諸塞最應該批准憲法。問題在於,馬薩諸塞反對派的力量太強。他們的領袖,一個是塞繆爾•亞當斯,一個是約翰•漢考克,再加上一個在制憲會議上拒不簽名的艾爾布里奇•格里,實非聯邦黨人所能對付。因為這三個人,都是在《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上簽過字的(約翰•漢考克還擔任過大陸會議主席)。而且,在這兩份文件上都簽了字的馬薩諸塞人,也就他們仨。其中塞繆爾•亞當斯又更是非比尋常,他是公認的「美國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稱他為「美國的列寧」),一七六四年起就開始鬧革命了。殖民地人民反印花稅法的鬥爭,就是他號召和領導的,格里則是他的追隨者。我們前面說過,馬薩諸塞是美國獨立思想發源地和革命運動的策源地,塞繆爾•亞當斯則是馬薩諸塞的革命領袖。這樣一個人反對憲法,這可如何是好?
好在反對派最後也認識到,在規範貿易、組織防禦方面,邦是無法與一個聯合的國家相抗衡的。何況馬薩諸塞的情況實在欠佳,也硬不起來。六月二十九日,戈漢姆在制憲會議上勸說小邦不要只顧反對,聯盟決裂,對誰都沒有好處。比如特拉華,難道就不會受賓夕法尼亞的擺布?特拉華代表團團長里德馬上就頂了回去,說特拉華如果和馬薩諸塞做鄰居,倒是沒有甚麼可擔心的。特拉華一直享受著平靜嘛!里德這樣說,當然是因為馬薩諸塞發生了謝斯起義,而特拉華沒有。
這樣一個岌岌可危的邦,其實並沒有多少本錢硬撐下去。但他們希望最好既能擁有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各邦又能獨立自由。於是,塞繆爾•亞當斯提出了一個解決辦法,即支持憲法,但敦促修改。聯邦黨人也同意在新憲法正式運行後增加《權利法案》。達成妥協後,馬薩諸塞以一百八十七比一百六十八的微弱優勢批准了憲法。
馬里蘭的批准原本應該是有些麻煩的。因為堅持反對憲法的「四大金剛」(雅茨、蘭欣、默塞、路德•馬丁)有兩個在馬里蘭。默塞和路德•馬丁分別於八月十八日和九月四日拂袖而去,回到馬里蘭也大唱反調,成為馬里蘭的反對派領袖(另一位反對派領袖是蔡斯)。但馬里蘭的大多數人卻意識到,只有在一個全國性的聯盟中,馬里蘭才能獲得均等的庇護和機會,並成為地區貿易的中心和南北方在大陸經濟擴張中的重要紐帶。結果,馬里蘭以六十三比十一的壓倒多數批准了憲法,時間是在一七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和其他邦不一樣,南卡羅來納人最關心的,是能不能保住他們的「固定資產」──奴隸。在這個問題上,制憲會議是有妥協的:一是規定一八○八年以前國會不得禁止各邦自以為「應該入境的人」入境,實際上是默許了奴隸貿易;二是同意每個奴隸按三/五的比例計算人口,使蓄奴邦比不蓄奴邦獲得了更多的人均政治代表權。這就讓南卡羅來納代表團覺得自己不辱使命,甚至佔了便宜,也覺得自己應該有所回報。於是代表們回到了南卡羅來納,便大講憲法的好話。贊成憲法的人還安慰那些心存疑慮的人說,儘管國會可能在二十一年後禁止奴隸貿易,但到時候是否當真如此,也未可知,不如先同意了再說。何況即便政府禁止進口奴隸,也不要緊。有二十年的進口,加上奴隸的自然增長,數量很是可觀,況且還會有國內的奴隸從北方流入。所以,儘管新政府對我們的「固定資產」保護不充分,但與憲法將提供的眾多利益相比,那又是微不足道的。於是南卡羅來納幾乎所有的實力階層都站在聯邦黨人一邊,憲法以一百四十九比七十三的極大優勢被批准。時間是一七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個月後,即六月二十一日,新罕布什爾成為第九個批准聯邦憲法的邦。新罕布什爾是清教徒建立的殖民地。作為新英格蘭的清教徒,新罕布什爾擔心政府對宗教的忽視會破壞宗教信仰道德基礎。聯邦黨人看出問題所在,提出增加《權利法案》以為安撫性措施,使一些代表也改變了反對的初衷。在五個反對派代表缺席的情況下,新罕布什爾以五十七比四十六的微弱多數通過了憲法。
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
新罕布什爾的加盟,使批准聯邦憲法的邦達到了法定的多數(九個)。問題是這九個邦數量不少,分兩不重。除賓夕法尼亞以外,馬薩諸塞債台高築,康涅狄格規模有限,馬里蘭我行我素,南卡羅來納自顧不暇,新澤西、特拉華、佐治亞、新罕布什爾都是小邦(五個小邦四個加盟,看來新憲法還真是對小邦有利)。單靠這九個邦組成聯邦,不但成不了甚麼氣候,國土也不成樣子──紐約被撇到了一邊,賓夕法尼亞、馬里蘭和南卡羅來納、佐治亞之間,又被弗吉尼亞和北卡羅來納隔斷。
何況剩下的四個邦也非同尋常。羅德島也許無足輕重,北卡羅來納卻是人口和土地排名第三的大邦。弗吉尼亞和紐約在邦聯中更是地位特殊。這兩個邦和賓夕法尼亞,不但是合眾國的地理中心,更是它的政治中心和經濟中心。沒有這兩個邦的加入,聯邦仍是空中樓閣,憲法仍是一紙空文。看來,千里之途半九百,這話一點也不假。
不過,前面說的那九個邦批准憲法以後,剩下的四個邦就比較被動了。何況這九個邦的批准,基本上不太勉強。特拉華、新澤西、佐治亞是全票通過,康涅狄格、馬里蘭是壓倒優勢批准,賓夕法尼亞和南卡羅來納的表決成績也不錯,一個是四十六比二十三,一個是一百四十九比七十三,以微弱多數通過的只有馬薩諸塞和新罕布什爾。這說明甚麼呢?說明憲法還是受歡迎的,儘管有人認為它只不過受到小邦的歡迎。
現在,就看弗吉尼亞和紐約了。
前面講過,弗吉尼亞是當時美利堅邦聯中的頭號「超級大國」,人口第一,土地面積第二,歷史最悠久。不但長期以來是南部聯盟的領袖,也是十三個邦的帶頭人。這次制憲會議便正是弗吉尼亞倡議召開的。現在,前頭者反倒成了拉後腿的,這分尷尬真不好說。
但是弗吉尼亞內部的鬥爭卻很激烈。反對派領袖,主要是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以及在制憲會議上拒絕簽名的梅森。理查德•亨利•李的情況我們在第二章第一節講過了,也是一個老革命,在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上都簽過名。帕特里克•亨利更是來頭不小。如果說馬薩諸塞的塞繆爾•亞當斯是「美國革命之父」,那麼,帕特里克•亨利便是「美國革命之舌」。一七七五年春,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亞議會發表流芳百世的演說,要求議會立即批准建立民兵。帕特里克•亨利說,兵器的轟鳴聲即將伴隨陣陣北風傳到我們的耳邊。我們的兄弟此刻已經開赴戰場,我們豈可在此袖手旁觀坐視不管?武裝起來的三百萬軍民,將為自由而戰鬥。因為對於我們來說,不自由,毋寧死!
帕特里克•亨利發表這篇演說是在三月二十三日,實際離獨立戰爭的正式打響(四月十九日)還有將近一個月。所以他是不折不扣的「革命先驅」。此刻他帶頭反對憲法,又有理查德•亨利•李和梅森助陣,自然攻勢凌厲。聯邦黨人本來力量不強,在人民群眾中享有崇高威望的華盛頓又沒有參加批准憲法的代表大會,麥迪遜孤軍奮戰與之周旋,並不容易。
最後也只能曉以利害關係。弗吉尼亞最為擔心的,是北方聯盟借由聯邦政府損害南方的利益。這一點麥迪遜其實早有考慮。他反對「康涅狄格妥協案」,就因為眾議院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北方已經佔了優勢。如果參議院再實行各邦平等表決制,北方的優勢就太大了。所以他主張兩院實行比例制,但第一院按人口比例只算自由人,第二院把奴隸也算上,而且算百分之百。這樣,南北雙方就各在一院佔優勢了。何況,北方佔優勢是在眾議院,南方佔優勢卻是在參議院,南方更佔便宜些。至於弗吉尼亞,則是在參眾兩院都可以佔優勢的。
麥迪遜打的是如意算盤,最後的結果卻使他的美夢落空。按照現在這個方案,北方八個邦在眾議院共有三十六席,南方五個邦則只有二十九席。參議院每邦二席,則北方十六席,南方十席。兩院都是北方佔優勢。弗吉尼亞雖然在眾議院席位最多(十席),卻不能「控股」,幫不了南方四個「小兄弟」。當然,南方五邦也有利害衝突。比方說,弗吉尼亞是當時最大的蓄奴邦,馬里蘭的奴隸也不少。奴隸人口再生率很高,這兩個邦都需要把過剩的奴隸轉賣到南部蓄奴邦(主要是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所以他們都要求取消海外奴隸貿易,但對徹底廢除奴隸制興趣不大。怒斥奴隸制的都是北方代表,比方新澤西的佩特森、賓夕法尼亞的古文諾•莫里斯和馬薩諸塞的魯弗斯•金。為了控制和制裁南方,古文諾•莫里斯還不得不面對現實,轉而支持第二院席位平等的「邪惡原則」。
南方各邦在參眾兩院都處於劣勢,作為南方聯盟領袖的弗吉尼亞當然要拒絕批准憲法。為此,麥迪遜做了大量說服工作,他指出:在南北方的競爭中,西部將是一支平衡力量。因為邦聯議會在費城制憲會議開到一半時通過了《西北法令》,西部將出現很多新的State(州)。新州的感情和特徵是傾向於弗吉尼亞的。總統因為在選舉中需要依靠農業人口的大多數,必定會給南方與西部額外的保護,何況最有望成為首任總統的正是弗吉尼亞人華盛頓?
麥迪遜的工作說服了一部份人,倫道夫的反戈一擊則幫了他的大忙。倫道夫是拒絕在憲法上簽名的,大家都把他看作反對派。不料給予帕特里克•亨利當頭一棒的,便正是倫道夫。弗吉尼亞代表大會一開始,帕特里克•亨利便發起進攻,指出費城會議無權制憲,還責問憲法為甚麼用「我們合眾國人民」的名義,不用「我們十三個邦」的名義。倫道夫卻緊接著發言,說費城會議確實越權,但舍此沒有別的出路。他還說,用「我們合眾國人民」的名義有甚麼不好?新政府難道不正是為人民服務的嗎?
倫道夫的態度使許多人目瞪口呆。事後有人說這是因為華盛頓收買了倫道夫(事實上後來華盛頓也委任他為第一任聯邦檢查總長)。這事當然查無實據,但反對派也因此元氣大傷,最後只得退而求其次,希望通過修改以求得額外的保護。結果,在聯邦黨人答應增加《權利法案》的前提下,一七八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弗吉尼亞以八十九比七十九的多數批准憲法。七月二日,邦聯會議主席塞魯斯•格里芬(弗吉尼亞)宣佈憲法生效,並同時啟動政權移交手續。
消息傳來,漢密爾頓和約翰•傑伊欣喜若狂。因為他們在紐約遭到最激烈的反對。我們前面說過,紐約是除羅德島以外最反對費城會議的一個邦。後來雖然極不情願地派了代表,行政官簽署的授權書落款日期卻是「紐約獨立第十一年五月九日」,意思再清楚不過。派去的三個代表,兩個專門唱反調,最後一走了之,回來以後自然也不會唱贊歌。這兩個代表,一位是紐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雅茨),一位是紐約首府奧本尼市的市長(蘭欣),再加上那位行政長官喬治•克林頓(他也是這次紐約代表大會的主席),「小字輩」漢密爾頓哪裡是他們的對手?就算和邦聯外交部長約翰•傑伊聯手怕也不行。漢密爾頓自己也說,反對派佔有二/三的優勢,聯邦黨人則只有十九人,幾乎是敗定了。
漢密爾頓他們決定採取「拖刀計」,先拖延一段時間再說。於是他們提出由該邦的所有成年男子參加批准會議的選舉,而且不設財產資格的限制。這樣一拖,就拖到了一七八八年六月十七日,批准憲法的邦已經八個了,紐約對憲法進行逐條討論。目的也有兩個:一是讓新罕布什爾和弗吉尼亞先通過憲法;二是會期一長,鄉村的反對派代表就會提前離開。
但是,新罕布什爾和弗吉尼亞批准憲法的消息傳到紐約後,聯邦黨人就不再拖了,要求立即作出決定。他們還同時準備了兩手:一是建議召開另一次全國會議,修改目前通過的憲法,這是安撫反對派的;二是警告反對派,如果憲法不能獲得批准,由聯邦黨人控制的紐約市將單獨加入聯邦。擁護憲法的紐約市人民甚至在七月二十三日舉行了慶祝憲法勝利的大遊行(因為這時已有十個邦批准)。遊行者特地做了一條裝有輪子的勝利大船。在百老匯大街上招搖過市,而船名就叫做「漢密爾頓號」。
這下反對派頂不住了。七月二十六日,紐約代表大會以三十比二十七的微弱多數批准憲法。同年十一月,批准憲法的各州開始選舉聯邦議員和總統選舉人。次年(一七八九年)二月四日,開始選舉總統。三月三日傍晚,紐約民兵在位於曼哈頓南端的炮台鳴放禮炮,向舊的邦聯體制告別。次日(三月四日),紐約全市所有教堂鐘聲齊鳴,和隆隆的禮炮聲一起,宣告新憲法的正式生效和新國家的正式誕生。現在負隅頑抗的只剩下北卡羅來那和羅德島。不過這兩個邦也真有個性。北卡羅來納始終堅持先增加《權利法案》後批准憲法。並以一百八十四比八十三的壓倒多數決定推遲批准,同時宣佈無限期休會。直到一七八九年第一屆國會通過《權利法案》並發送到各州,北卡羅來納才在當年十一月批准了憲法。
羅德島的批准一直拖到一七九○年五月,而且不折不扣地是敬酒不吃吃罰酒。一方面聯邦參議院通過了聯合制裁法案,禁止羅德島與合眾國的海上和陸地貿易往來,還要求該邦限期償還國債。另方面聯邦黨人控制的普羅登維斯、紐波特和其他海濱城鎮的商人也表示,如果再不批准憲法,他們將脫離該邦。羅德島這才在反對派代表嚴重缺席的情況下,以三十四比三十二的微弱多數通過了聯邦憲法,成為最後一個加入聯邦的State,時間是一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上過程及原因請參看褚樂平《美國憲法批准史探》)。
三 活著的憲法
新憲法生效了。但這種生效,正所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也就是說,批准是有條件的。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弗吉尼亞等等都要求新憲法正式運行後增加《權利法案》。這些條件是附在通過聯邦憲法的決議上的,是不能不還的「立法債」。北卡羅來那更是堅持先增加《權利法案》後批准憲法。何況這也不是某幾個人的意見,很多人都對聯邦憲法缺少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不滿。一七七六年執筆起草獨立宣言的托馬斯•傑斐遜在巴黎公幹,沒有出席制憲會議,事後大聲疾呼要進行彌補。傑斐遜寫信給麥迪遜,對憲法擊節叫好,讚不絕口,但同時也表示他決不能接受一個沒有《權利法案》的憲法。他甚至鼓勵各邦以此作為批准憲法的前提條件。法國的拉法葉特侯爵在看到華盛頓寄給他的聯邦憲法文本後,也指出了憲法的這一缺陷。我們知道,拉法葉特侯爵是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的,曾在華盛頓的麾下當一名少將。他也是法國大革命時期《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寫第一稿),可謂「兩個世界的英雄」。他的話,當然分量不輕。
實際上麥迪遜和華盛頓早就應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格里、梅森、倫道夫三個人拒絕簽名的時候,他們就應該意識到了。九月十五日,格里在最後發言中談陳他不同意憲法草案的理由,共有八條。然後他說,這些問題都可以讓步,但是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就無論如何不能同意。可惜,當時一部份人太急於求成,另一部份人又疲憊不堪,大家都想早點把事情做完了事,硬是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條款。
現在看來,這些忽略當然很不應該。因為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就明確宣佈,人人生而自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天賦人權。正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建立政府。這就是美國的革命精神,也是美國的建國理念。那麼,草擬憲法的時候,怎麼能沒有《權利法案》?
於是,當第一屆國會在一七八九年四月開始工作後,制定《權利法案》就成了它的首要議題。新任總統華盛頓,也寫信表示他將支持國會制定這一法案。六月八日,麥迪遜向眾議院提出了他參考各邦《權利法案》起草的議案,共十二條。他的意思本來是要把這些法案編進憲法正文,但謝爾曼等人反對。經過辯論,最後決定採取「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補入。結果,聯邦憲法生效沒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據《聯邦憲法》第五條,參眾兩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還要再由三/四的州批准才能生效。一七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聯邦議會通過了增加十二條憲法修正案的決議。從這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新澤西、馬里蘭、北卡羅來那、南卡羅來納、新罕布什爾、特拉華、紐約、賓夕法尼亞、羅德島、佛蒙特、弗吉尼亞在三年內相繼批准其中的後十條。這樣,到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共有十一州批准(佐治亞、康涅狄格和馬薩諸塞都拖到一九三九年),超過當時十四個州的三/四,被批准的十條法案正式成為《聯邦憲法》的組成部份。
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的這十條吸納法修正案,因為都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因此叫做《公民權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即憲法第一修正案。這一條規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伸冤的權利。這一條,因為是以「不得立法」為關鍵詞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條款」。
很顯然,這一條,是衝著國會來的。也就是說,修正案的制定者們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國會。道理就不用多講了,前面已講過多次。做法也不新鮮,憲法正文中就有。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聯邦議會「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案」。緊接著,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國憲法幾乎是重複了一遍,規定各州也「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制憲會議討論這兩條時,幾乎沒有任何猶豫就通過了。這說明大家對國會濫用權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還是不滿意,因為權力的濫用實在是防不勝防。何況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為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官員的種種權力」,聯邦議會有權「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這一條款通常被稱之為「必要和適當條款」。制定這一條款,當然是「必要和適當」的。但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卻最讓人不放心。甚麼叫做「必要」?甚麼叫作「適當」?這個「必要和適當」又歸誰說了算?到了國會想要制定某項法律的時候,難道還會是「不必要」或者「不適當」的?
這就必須把醜話說到前頭,把人民認為最不能侵犯的權利確定下來,免得到時候國會以「必要和適當」為藉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說,用「不得立法條款」來制衡「必要和適當條款」。這樣一來,不但被人民授權的行政機關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機關的國會也要受到限制。別看建國之初的美國人不過是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在根本問題上他們是不會打馬虎眼的。他們很清楚,絕對的權力必定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專制,哪怕這一權力來自人民群眾,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裡。民主和道德並不絕對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導致「多數的暴政」,從而使「人民民主」變成「群眾專政」;道德則很有可能導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間天堂」變成實際上的「人間地獄」。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憲政。因此他們強烈要求自己的憲法明文規定,即便通過法案的條件完全具備──參眾兩院分別通過,總統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慮。比方說,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於是,防官如防賊,防權如防火,防權力的濫用如防洪的美國人民,又為自己的權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牆。我們知道,在立法問題上,聯邦憲法原本是已經設計了三道防火牆的:兩院分開立法一道,總統立法複審一道,法院司法複決又一道。那麼,這第四道究竟有甚麼必要,是不是多此一舉?顯然不是,因為《公民權利法案》要保障的東西,是前面三道防火牆保障不了的。《公民權利法案》要保障的是甚麼呢?只要認真讀讀那短短十條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權利」,不是「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並不等於公民的權利,儘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體,但正因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體,所以,人民的權利是整體性的,公民的權利卻是分散的,屬於每個人的。整體的權利並不難得到保障。因為總統畢竟在名義上是人民選舉的,議會在理論上也是「民意機關」。他們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侵犯作為集體的人民的權利。即便個別人立法失誤,也還有三道防火牆,大可不必杞人憂天。
公民的權利就難講了。立法機關作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義侵犯和剝奪公民個人的權利。比方說,要求局部服從整體等等。這就不能不防了。沒錯,局部是要服從整體,為了國家和人民,公民有時(比如戰時)也要犧牲個人利益。而且,為了獲得公民權,個人也必須讓渡部份權利。但必須講清楚,第一,權利不等於利益。利益可以犧牲,權利則未必。第二,權利的讓渡要有一條底線。也就是說,有些權利是不可讓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權利,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國家和政府不能因為公民不行使這些權利而予以剝奪。比方說,如果有人願意公開他的隱私,這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此而剝奪他的隱私權。西哲有云:「這是我的破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在這裡正好用得著。附在聯邦憲法正文後面的《公民權利法案》就是做這個工作的。它明確規定了哪些權利是屬於每個公民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破房子」。這些「破房子」也許微不足道、並不起眼,但有了它,作為個人的公民才有了安全感。他們也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真正享有《獨立宣言》宣佈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知道,《獨立宣言》的發表日是被看作美利堅合眾國生日的。那麼,《公民權利法案》的批准日,就至少應該看作這個國家種「卡介苗」的那一天。
當然,寫在紙上的東西並不等於現實。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及後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美國,也並沒有實現「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真正做到每個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婦女的權利,黑人的權利,印第安人的權利,還有其他許多權利,都還要靠鬥爭去爭取。但我們要記住,在這些鬥爭中,《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正是他們爭取權利的思想武器和談判武器。從這個意義上講,梅森的貢獻決不小於麥迪遜。
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還有一個意義,那就是使美國憲法成為一部「活著的憲法」。我們知道,這部憲法自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生效後,二百多年來沒有修改過一個字,卻有著二十七條修正案。正是因為有這樣一些修正案,才既彌補了憲法的缺陷,又不至於因頻繁修憲而動搖國本,從而保證了國家的長治久安。事實上,這部憲法的生命大大超過了當初的預期,為制憲領袖們始料所不及(華盛頓就認為至多能維持二十年)。當然,它留下的餘音和餘波,也不止繞樑三日,或者轉瞬即逝。
四 餘音與餘波
憲法生效以後,聯邦政府開始建立和運作。一七八九年四月三十日,華盛頓在位於華爾街和百老匯交界處的聯邦大廳宣誓就職,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第一任總統。先期到達臨時首都紐約的當選副總統亞當斯,堅持開國總統應有歐洲君主的禮儀,想出種種稱呼請華盛頓選擇,華盛頓卻回答說「就叫總統先生(Mr. President)」。其實,制憲會議是考慮過這個問題的,方案是稱為「閣下」,所有的代表也都同意。但這一條款在定稿時被刪除。華盛頓一言九鼎,美國總統從此叫做「先生」,不叫「閣下」,更不叫「陛下」。
然而,儘管華盛頓如此低調,他還是被尊稱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國父」。同樣,參加制憲會議的其他五十四名代表,也被尊為合眾國的「國父」。不過當時這些先生們似乎並沒有甚麼「國父感」,國家和人民也沒有對他們表示感恩戴德,付以巨額報酬。相反,如麥迪遜,如朗東,還是靠借債度日或者自掏腰包來參加會議。他們只是在盡一個公民和代表的義務。所以,制憲會議以後,他們就一哄而散,各奔前程了。沒有人考慮趁機給自己在政府裡佔個「位子」,有的甚至拒絕或不謀求到新成立的聯邦政府做官,比如雅茨、蘭欣、迪金森、羅伯特•莫里斯、路德•馬丁、戈漢姆、梅森、韋思、麥克朗、米弗林、豪斯通。
這些「國父」當中很有一些人下場悲慘晚景淒涼。一七八九年,華盛頓當選總統,提名羅伯特•莫里斯擔任財政部長,被他謝絕,寧願去從事土地貿易。一七九八年,羅伯特•莫里斯投機失敗破產,被投進費城的債徒監獄。一八○一年破產法通過後才獲釋。最後,這位在《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三份偉大文件上都簽過字的老革命,便只能在窮愁潦倒中度過晚年,而且據說無人能夠弄清他到底有多少債務。
和羅伯特•莫里斯命運相同的,還有擔任過制憲會議全體委員會主席的戈漢姆。戈漢姆也是不肯從政要經商,最後資不抵債,五十八歲時死於窮愁無聞。在制憲會議期間表現突出的威爾遜則從政、經商兩不順。新政府成立以後,他想當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華盛頓只任命他為六名大法官之一,結果還險遭彈劾。後來從事土地投機,又連連失利。因為擔心負債被捕,威爾遜從費城逃到新澤西,一七九八年又逃到北卡羅來納,精神已嚴重崩潰。三個月後不治身亡,終年五十六歲。
憲法的最後定稿人古文諾•莫里斯在制憲會議以後投身商業,一七八九年去了法國,在歐洲滯留十年之久,其間奉華盛頓之命,擔任過駐英代表和駐法大使。回國以後,古文諾•莫里斯定居紐約,並和自己的女管家南雪結婚。這位南雪在當時被認為是個「壞女人」,因為她被懷疑與人私通並殺死了自己的私生子,後來又謀殺了自己的主人理查德•倫道夫。然而,六十歲的古文諾•莫里斯卻對自己能娶這個三十歲的女人為妻感到滿意,還說他之所以長期單身就是要找一個「愛老人的好女人」。古文諾•莫里斯在這個女人的照顧下安度晚年,同時也並沒有忘記不遺餘力地抨擊他在制憲會議上的盟友麥迪遜。順便說一句,在南雪謀殺私生子一案中為之辯護的律師,就是後來在「馬布利訴麥迪遜」一案中作司法裁決的約翰•馬歇爾,只不過那時他還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制憲會議後參加了聯邦政府工作的代表也很不少。擔任了第一屆聯邦眾議員的有戴頓(新澤西)、卡樂爾(馬里蘭)、費茲西蒙斯(賓夕法尼亞)、克萊默(賓夕法尼亞)、吉爾曼(新罕布什爾)和麥迪遜。擔任了第一屆聯邦參議院的有巴特勒(南卡羅來納)、巴塞特(特拉華)、約翰遜(康涅狄格)、斯特朗(馬薩諸塞)、格里(馬薩諸塞)、朗東(新罕布什爾)、費尤(佐治亞)。康涅狄格的謝爾曼先擔任聯邦眾議員,後擔任聯邦參議員,在參議員任上去世。佐治亞的鮑德溫先是聯邦眾議員十年,後來又擔任聯邦參議員八年。佩特森(新澤西)和艾爾斯沃斯(康涅狄格)都擔任了第一屆聯邦參議員,後來又都擔任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艾爾斯沃斯還擔任了首席大法官。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是漢密爾頓的盟友約翰•傑伊,第二人是南卡羅來納制憲代表拉特里奇(他也是首批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第三任就是艾爾斯沃斯。一八○○年艾爾斯沃斯因病辭職,接替他的就是約翰•馬歇爾。另外,新澤西的布瑞利和特拉華的貝德福德,也都在一七八九年擔任了聯邦地區法官。
麥迪遜原本是想當聯邦參議員的,可惜弗吉尼亞議會偏不選他。他只好回家鄉選區,和自己未來的總統接班人門羅爭奪聯邦眾議員席位。雄心勃勃的漢密爾頓則擔任了聯邦第一任財政部長。這個職務,華盛頓原本是想請羅伯特•莫里斯擔任的,但羅伯特•莫里斯說,要解決聯邦財政危機,非漢密爾頓不可。於是漢密爾頓走馬上任大顯身手。
那時政府的組成人員不多,均為一時之選。陸軍部長是獨立戰爭時期的炮兵司令亨利•諾克斯,檢察總長時我們熟悉的埃德蒙•倫道夫。副總統和國務卿則是約翰•亞當斯和托馬斯•傑斐遜。這又是兩個堪稱開國領袖的人物,雖然他們沒有參加制憲會議,卻分別是《權利宣言》和《獨立宣言》的起草人。起草《權利宣言》的是亞當斯,時間是在一七七四年。起草《獨立宣言》的是傑斐遜,時間是在一七七六年。這年六月七日,弗吉尼亞代表團團長理查德•亨利•李(就是後來帶頭在弗吉尼亞反對批准聯邦憲法的那位老兄)和馬薩諸塞的亞當斯兄弟(即後來帶頭在馬薩諸塞唱反調的「美國革命之父」塞繆爾•亞當斯和現任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商量後,向第二次大陸會議提出了宣佈「聯合殖民地」獨立的議案。為此,大陸會議任命了一個五人組成的委員會,起草《獨立宣言》。這五個人是:賓夕法尼亞的本傑明•富蘭克林、紐約的羅伯特•利文斯頓、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馬薩諸塞的約翰•亞當斯和弗吉尼亞的托馬斯•傑斐遜。但亞當斯要傑斐遜執筆,說「你的文筆比我好十倍」。於是傑斐遜成為《獨立宣言》的起草人。
這樣兩個人,應該說是情同手足的了。可是他們進入政府後,卻逐漸分道揚鑣,最後反目成仇。先是傑斐遜和漢密爾頓搞不來,華盛頓又多半站在漢密爾頓一邊,於是傑斐遜一氣之下摜了烏紗帽。後來,政界出現黨爭,亞當斯和漢密爾頓成為聯邦黨人,傑斐遜和麥迪遜成為共和黨人(民主共和黨,和現在那個共和黨沒關係),所以,麥迪遜和漢密爾頓也成為政敵。
一七九二年,華盛頓連任總統,共和黨推出當年反對批准憲法的紐約行政長官喬治•克林頓和亞當斯競爭副總統,結果亞當斯勝。一七九六年,華盛頓不當總統了,共和黨推出傑斐遜和亞當斯競爭總統。結果亞當斯得七十一票,傑斐遜得六十八票,亞當斯當總統,傑斐遜當副總統。一八○○年,美國第四次大選,傑斐遜以七十五比六十五的多數把亞當斯趕下台。
這次大選,不但傑斐遜和亞當斯兩個老朋友翻臉,共和黨內部,傑斐遜和他的搭檔伯爾也窩裡鬥。最後還是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幫忙,傑斐遜才以多數票勝出,結果害得漢密爾頓死於非命(參見本書第六章第二節)。順便說一句,制憲代表中死於非命的還有一位斯佩特先生(北卡羅來納)。他是和聯邦黨人約翰•斯坦利決鬥時飲彈身亡的,時年四十四歲。再順便說一句,伯爾擊斃漢密爾頓後躥往西部,與外國勾結,很可能有叛國行為,結果被傑斐遜送上法庭。把伯爾救出來的辯護律師,便是在制憲會議上專門唱反調的馬里蘭代表路德•馬丁(主審法官則是約翰•馬歇爾)。這位馬丁先生雖然辦了些有名的案子,但嗜酒過度,晚年頗為潦倒,伯爾還曾給他一點小小的接濟。
一八○○年和亞當斯一起與傑斐遜、伯爾競選的是南卡羅來納的制憲代表查爾斯•科茲沃斯•平克尼,即平克尼將軍。這位平克尼將軍也有意思。聯邦政府成立後,華盛頓先後提名他當陸軍司令、最高法院法官、陸軍部長、國務卿,他都謝絕。亞當斯請他當駐法大使,則欣然從命,卻又被法國政府拒絕。一八○○年作為副總統候選人敗於傑斐遜、伯爾後,一八○四年又作為總統候選人挑戰傑斐遜,又以十四比一百六十二敗北。到一八○八年第六次大選,平克尼將軍再次作為聯邦黨總統候選人出山,再次以四十七比一百二十二敗於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麥迪遜。查爾斯•科茲沃斯•平克尼成了總統競選的「常敗將軍」。
一八一二年第七次總統大選,聯邦黨人不推平克尼將軍做總統候選人了,改請喬治•克林頓出山,副總統候選人則是賓夕法尼亞制憲代表英格索爾。共和黨這邊,總統候選人是麥迪遜,副總統候選人是二十五年前在制憲會議上堅決反對設立副總統的馬薩諸塞代表格里。結果麥迪遜和格里勝,但格里只當了一兩年副總統就在去參議院的路上中風身亡。一八一六年,聯邦黨人作了最後一次努力,推出馬薩諸塞制憲代表魯弗斯•金作為總統候選人,結果以三十四比一百八十三敗於麥迪遜的接班人門羅。魯弗斯•金在一八○四年和一八○八年都當過副總統候選人,支持平克尼將軍競選總統,兩人都一敗塗地。看來,制憲代表中惟獨華盛頓和麥迪遜有總統命(均連任兩屆),其他人「官運」都不怎麼好。順便再說一句,麥迪遜和華盛頓一樣,都是娶生了孩子的寡婦為妻。再順便說一句,麥迪遜也是制憲會議代表中最後去世的一位,時間是一八三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享年八十六歲,可謂是壽終正寢。麥迪遜留下遺囑,希望將他在制憲會議期間的筆記出版。這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一書。
二百多年過去了。所有參加一七八七年制憲會議的代表都早已作古。但《聯邦憲法》作為他們的集體政治遺囑,卻獲得越來越巨大的力量和越來越深遠的影響。他甚至成為美國的第二部《聖經》──世俗的《聖經》,也成為後來許多國家立憲、制憲的參照物。這,大約是可以告慰那些在天之靈的吧!
■餘論 原則與妥協
讀完美國憲法誕生的這段歷史,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我們知道,美國這個國家確實與眾不同。她不是先建國後制憲(奪取全國政權後制定和頒佈憲法),而是先制憲後建國(先制定和批准憲法,然後依照憲法建立國家體制),至少也是制憲與建國同步,制憲過程即建國過程。當然,美國人的建國也經歷了一場戰爭,這就是著名的「獨立戰爭」。但這場戰爭的目的和結果,卻只是從原來附屬於其中的那個國家裡獨立出來,並不等於建立了新的國家。路德•馬丁六月十九日在制憲會議上說,脫離了大不列顛以後,他們就回到自然狀態去了,只不過結成邦聯而已。這個說法雖然遭到威爾遜的批駁,卻其實是事實。獨立戰爭之後的「美利堅合眾國」,只不過是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半國家」和「准國家」的鬆散聯盟,而且隨時都有解散的可能,作為一個國家應有的東西則幾乎樣樣沒有。《獨立宣言》也好,獨立戰爭也好,都並沒有把這個國家真正締造出來。
使這些「半國家」和「准國家」聯合成為真正國家的,是《聯邦憲法》。由參眾兩院組成的聯邦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聯邦憲法》生效以後才產生的。把十三個State看成一個統一國家,承認自己是這個統一國家公民的觀念,也是《聯邦憲法》生效以後才產生的。此前則只有「美利堅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特拉華公民」或「弗吉尼亞公民」的公民概念,沒有「美國公民」這個概念。可以說,沒有《聯邦憲法》,就沒有事實上的美利堅合眾國。我們甚至還可以說,正是一部憲法締造了一個國家。
從這個意義上講,把華盛頓一個人稱為「美國國父」就極為不妥了。不但「國父」這個詞不準確(準確的說法是「締造者」),就算準確,「國父」也應該是《聯邦憲法》。或者說,「父親」是《聯邦憲法》,「教父」是《邦聯條例》(為合眾國命名),「上帝」是《獨立宣言》(賦予建國理念和精神)。開國領袖們是通過這三個文件來締造國家的。
同樣,「聯邦憲法之父」也不是麥迪遜一個,而是所有為制定和批准憲法做出了貢獻的人,包括華盛頓、威爾遜、漢密爾頓、古文諾•莫里斯、魯弗斯•金、戈漢姆這些「制憲積極分子」,也包括多次發表不同意見,最後卻簽名支持憲法的謝爾曼、佩特森、布瑞利、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憲會議轉危為安的富蘭克林、迪金森、約翰遜、艾爾斯沃斯,也包括最後拒絕在憲法草案上簽名的格里、梅德、倫道夫;包括雖然維護本邦利益卻也積極促成憲法草案的里德、布魯姆、戴維、巴特勒、平克尼、拉特里奇,也包括憤而退場以示抵制的雅茨、蘭欣、默塞、路德•馬丁,甚至包括反對批准憲法的塞繆爾•亞當斯、約翰•漢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喬治•克林頓等等。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反對派(包括批准過程中的反對派),《聯邦憲法》不可能那麼完善,憲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誕生。所以,上述這些人都是「憲法之父」。他們,還有那些起草、簽署了《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建國之父」。
這些「國父」在我看來是一點也不像領袖的,就像他們的會場一點都不莊嚴神聖。他們沒有撰寫過《建國方略》之類的偉大著作,也提不出甚麼建設發展的宏偉藍圖。除了多少還能使用諸如三權分立、民主共和、公民權利等有限的幾個詞彙,他們好像也沒甚麼政治理論、遠大理想、主義主張,更談不上高瞻遠矚和雄才大略。他們的自我感覺並不良好、對制憲會議能不能成事底氣不足,還有人乾脆從頭到尾一言不發,只管投票,滔滔不絕講個沒完的也主要是在討價還價。這樣一伙人,居然能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憲法,制定出來以後還能維持二百多年不變,這真是個奇蹟。現在看來,事情可能好就好在這些領袖們當時都沒有甚麼宏偉理想和絕對主張。理想是有的,但不宏偉;主張也是有的,但不絕對。不宏偉,就能務實;不絕對,就好商量。《聯邦憲法》就是「有話好好說」商量出來的結果。能夠商量也有一個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這些簡單、樸素、實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壞,就是最好。所以他們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蘭克林的說法:同意這部憲法,連同它的瑕疵,因為所有的方案都是會有瑕疵的。
這種務實的態度幫了美國人的大忙。不難想像,如果這些開國領袖們都是一些理想主義者和完美主義者,事情會是怎麼樣。也只有兩種結果;一是固執己見不歡而散,最後一事無成;二是唇槍舌劍爭論不已,最後陷國家與人民於水火。正因為他們沒有甚麼宏偉理想和絕對主張,這才能達成妥協,也才能完成制憲。事實上,妥協的結果並不壞。至少,在參眾兩院席位分配問題上的妥協,就不但使聯邦憲法得以成立,聯邦政府得以建構,還創造了一種新的國家體制。這種國家體制已被實踐證明是更符合權力制衡原則的,也是更能體現共和精神和憲政精神的。可見妥協並不一定消極,它也有可能產生積極的結果。
妥協並不等於放棄原則,更不等於沒有責任感。相反,制憲代表們都是一些責任感很強的人。想想梅森的話吧!他說他寧願自己這把老骨頭埋在這個城市裡,也不願看見制憲會議就這樣如鳥獸散,陷他的國家於不堪。想想格里的話吧!他說我們來到這裡時,大家都像兄弟,共同屬於一個家庭,事先應該隨身帶來政治家談判的精神。再想想倫道夫的話吧!他說當務之急是形勢緊迫,挽救共和國的命運已迫不及待。如果我們不能提出辦法,就背叛了人民的委託。置此危急存亡之秋,我們必須挺身而出,制定憲法,實施建國,千萬不要錯過建立全國政府的最後時機!這三位,都是最後拒絕在憲法上簽名的,實際上卻對制憲會議和聯邦憲法一往情深。正是他們,給我們描述出本次會議政治妥協的原則底線。這個底線有三條:第一,制憲會議不能一事無成;第二,國家不能分裂,必須聯合統一;第三,聯合和統一不能通過戰爭,只能通過談判。可以說,正是這三條原則,決定了他們在具體問題上的最後妥協。因為如果不在某些具體問題上進行妥協,就無法實現最高目的和堅持最高原則。惟其如此,制憲會議才陰雲與曙光同在,妥協與原則共存。王希先生有一本研究美國憲法精神與實踐的著作,書名就叫《原則與妥協》(北京大學二千版),是非常準確和到位的。
這三條底線是大多數制憲代表的。為了守住這三條底線和這三項原則,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的個人觀點,接受這部憲法,連同它的瑕疵,並在憲法上簽名。佩特森和迪金森還特地趕回來或委託別人替自己簽字。但在梅森等人那裡,卻還有一條底線,那就是:儘管為了國家的統一,必須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但決不能因此而侵犯和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梅森他們看來,這是比前面三條底線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線。因為《獨立宣言》說得非常清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所以,當打算組織政府的人要從人民那裡獲得授權時,也就是說,當他們要從人民和公民那裡拿走部份權力的時候,必須事先保證,他們拿走這些權力,只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還必須保證,有些權利和權力,是他們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剝奪和拿走的,這就是「公民權利」和「基本人權」,還有公民和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力,包括避免、揭露、防止、抵制政府作惡的權力。這是衡量一部憲法和一個政府好壞的第一標準。缺少這樣一條比前面三條底線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線,憲法就是不可接受的。這正是梅森等人拒絕簽字或者在代表大會上表示反對的原因之一。
現在我們知道,這個問題最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解決。《聯邦憲法》這才站住了腳,才得到了美國人民的擁護,才開始成為美國人民世俗的《聖經》。看來,有些事情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美國人的底線就很簡單,只不過「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樣幾個字。即使展開來,也不過這樣一些內容: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伸冤的權利。
然而這樣簡單的幾個字,卻是他們的生命線和命根子。在他們看來,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就寧願不要憲法,也不要甚麼美利堅合眾國。所以,簡單的東西未必簡單。而且,惟其簡單,才是真理;也惟其簡單,才可堅持。真理從來就不是甚麼天花亂墜或者高深莫測的東西。它應該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同樣,惟其簡單,才是底線;也惟其簡單,才可堅守。底線弄複雜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最後只能是不再成其為底線,或者不再有底線。相反,如果底線簡單樸素,大家都明白,也都能守住,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都可以放到實踐中去檢驗和調整。即便有錯誤,有瑕疵,也頂多隻是走些彎路,惹些麻煩,不至於動搖根本,釀成大禍。
看來,我們實在應該慶幸當年制定《聯邦憲法》的那些「建國之父」,不過是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正因為他們沒甚麼「文化」,也沒甚麼「理論」,反倒比他們有文化的同胞(英國人)和有理論的朋友(法國人)幹得更出色。當然,我們更應該慶幸,他們雖然沒甚麼文化和理論,卻對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十分敏感和執著。否則,恐怕誰也不能保證,受到萬眾擁戴的華盛頓就一定不會變成希特勒或者薩達姆。要知道,希特勒和華盛頓一樣,也是通過選舉上台,而且也是沒有親生子女的。
想到這些,二百多年前那艱難的一躍,留給我們的就不會只是一點日出印象了。
■附錄一 制憲會議進程與辯論記要
〔邊幅不少,恕未盡錄。〕
■附錄二 制憲會議代表名單
〔邊幅不少,恕未盡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