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認識鹽:被鹽商打破的權力平衡
■張居正愛才不愛德
鹽看似普通,其實是一種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在歷史上甚至影響到國家的興衰存亡。明朝名臣龐尚鵬就是因為得罪了鹽商而被罷了官。不過機會再次降臨到他頭上,萬曆四年(一五七六)龐尚鵬被重新起用,任福建巡撫。這在許多人看來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然而,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這一年,張居正得了一場大病,一方面原因是權力鬥爭愈來愈嚴酷,一方面原因是,一條鞭法在實行過程中因為用人不當出現了不少問題。為此,張居正憂心忡忡。有人舉薦一位德才兼備的大臣龐尚鵬前往江南再推一條鞭法,張居正聞聽連連搖頭:此人我是知道的,是位能臣,但我決不用他。
「為何?」來人非常詫異。「我用的人必須要有才。」「龐尚鵬就非常有才呀,我給您介紹一下這個人。」
嘉靖年間,廣東南海人龐尚鵬奉旨巡按河南,他可是嘉靖年間著名的廉直官員。河南的一些貪官一聽龐尚鵬來了,不是稱病就是辭職,或者是趕緊請求外派。巡撫蔡汝楠一看,傻了。這可咋工作呀!龐尚鵬一看,微微一笑:「蔡大人,人們常說兵不在多而在精,官員也不在多而在能幹!只要你我同心,和其他同僚合作自然不會耽誤工作!」蔡汝楠一聽連連點頭:「對呀對呀,你我定會好好合作。」
一年後,雙方合作甚歡。對於河南的工作嘉靖皇帝也非常滿意。可就在這時,河南忽然發生水災,百姓流離失所、困苦不堪。巡撫蔡汝楠眼見此情此景,卻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如果這個時候告訴皇上河南遭災了而且損失慘重,很有可能皇上之前對河南的好印象就都沒了。
為此,蔡汝楠決定獻白鹿告知天降神鹿於河南,河南黎民生活富足、安居樂業。龐尚鵬一聽,雙目緊緊地盯著巡撫:蔡大人,天災不是人力所能阻止的。我們能做的就是,儘量減少損失,儘快恢復百姓的正常生活。不能為了自己的官帽而去造假,敬獻白鹿騙皇上高興。同僚們為了各自的利益也很可能不會揭穿你,但你捫心自問一下,這樣對得起百姓嗎?
蔡汝楠聞聽,面露慚愧。龐尚鵬這樣做令河南官員為之敬佩。到後來龐尚鵬被任命為浙江巡按,在七年裡他眼見地方官吏魚肉百姓,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利用國家漏洞偷稅漏稅,為此龐尚鵬首先將他們一個個地法辦。其次,針對賦役名目繁多、負擔不公、偷稅漏稅現象,先後推行了里甲均平法、十段錦法、一條鞭法(龐尚鵬是第一個在全省推行一條鞭法的封疆大吏),逐步將人丁收稅改為按田地收稅,因為效果顯著,南方的其他地區紛紛效仿。因此,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之前,南方許多省份已經施行多年。
「你說的這些,我都知道。」張居正說著,看著來人,「但我有不能用他的理由。」「什麼理由?」「他不是我的人,而且不聽話!」「哦。」來人沉吟良久,「我知道了。唉,既然您不能容他,那我也不好說了。那您休息,我回去了!」來人說完起身告辭。出了張府,來人冷笑一聲:「張居正呀張居正,你雖為能臣良臣,但權力之心過重。不論忠奸善惡,唯馬首是瞻者可得榮華,你這樣做,你的政策能推行得長遠嗎!你樹敵太多,龐公才德兼備你不用之,那天下必有人對此不服!」
張居正之所以拒絕龐尚鵬入閣,根本原因是權力之爭。其重要原因則在於張居正改革集團內部的核心成員,如王崇古、張四維等人就出身於鹽商家族,鹽商憑藉雄厚的財力影響著政局。龐尚鵬得罪了鹽商也就意味著得罪了張氏集團。明政府的鹽業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也促進了鹽商勢力的增長。
因為食鹽屬於生活必需品,產鹽地和售鹽地之間的差價極大,使得販賣私鹽自西漢開始非常盛行。西漢對販私鹽者砍掉左腳趾,以後處罰越來越嚴,東漢末年起凡是販私鹽者無論多少皆是死刑。歷朝歷代對販私鹽的處罰輕重,多是根據販鹽量的多少而定,但以斤論死刑則成為主流。
可以說歷朝歷代對於鹽非常看重,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決定了政治、經濟的走向,更影響了政局的發展。如果不是因為鹽,明萬曆初期的政壇上張居正很可能不會「一股獨大」。
張居正拒絕重用龐尚鵬後沒有幾年,龐尚鵬便去世了。之前,龐尚鵬被張居正眨職在家,原因就是在著名的「張居正違制」的政治鬥爭中,他站在了大部分朝臣一邊得罪了張居正。在此之前,龐尚鵬還有一次被眨,被眨的原因就是鹽。
龐尚鵬比張居正更早地推行了一條鞭法,對其中的利弊有著更深的認識。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是在全國層面上進行的,並沒有具體執行的經驗,對於一條鞭法的優缺點體味並不深刻。正是這種不足,使得他過分地看重此法,對反對者正確的意見並沒有認真吸取,造成流民在更大範圍內出現,最終明朝亡於流民之手。
朱元璋對鹽非常重視。早在至正二十八年(一三六六)二月,朱元璋就在被剿滅的張士誠的地盤設立了兩淮都轉運鹽使司。鹽的生產由灶戶負責,進入「灶籍」。洪武時期灶戶大概有九萬二千一百五十戶,灶丁二十七萬零八百四十三人;弘治時期灶戶為十二萬零二百四十四戶,灶丁三十五萬一千九百八十一人;嘉靖萬曆時期灶戶為八萬二千五百零二戶,灶丁四十一萬三千零五十一人。按照明代一個灶丁,三個幫貼推算,洪武時期專門從事煎鹽的人達百萬以上。
與鹽戶相關的柴夫、馬夫、割草夫、運水夫、其他相關材料的供給者、運輸者,以及洪武時期官方主管的大鹽和豫晉兩省的小鹽相關從業者可達兩百萬人以上,如果算上硝鹽、軍鹽的從業者,這個數字還會再增加百萬。
在封建社會,給政府做工是件苦差事,國家可以以各種理由剝奪你應有的權利,所以,灶戶的社會地位比較低,逃亡者在朱元璋時期就已經出現,一經發現杖打八十。假如灶戶出身的人真的當了官,為了免去賤民的尷尬,買地買田假冒「民籍」,被發現後,官也當不成了,發回原籍重新當灶戶。
明初,鹽的生產組織是以「戶」為單位的,隨著時間的發展,由於生育率、體格等原因(一丁辦鹽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辦鹽三十引者),灶戶出現了較大的貧富分化,為了增加鹽稅收入附帶解決貧富兩極分化問題,洪武二十三年(一三九○)兩淮鹽場開始按「丁」徵稅,隨後推廣到全國。朱元璋的舉措從根改變了歷史,並對日後的「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都有借鑒意義。
鹽自古就是重要的經濟物資。商周時期鹽業實行自由經營,自秦漢開始官方壟斷鹽業。唐代中後期,劉晏對鹽法進行了改革,商人可以到鹽場購買食鹽進行售賣。分界銷售出現自劉晏時期,引制開始於宋代。鹽引就是政府發給行銷鹽的商人繳納過路費的憑證。引的作用是區別鹽的售價以及賣鹽的地界。宋代的鹽引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到,因此,並未實行專賣制度。到了明代,開始實行專商引岸制,即指定商人將鹽運到指定的銷售地點。
朱元璋又實行「開中制」,商家負責運糧到邊關,政府則給鹽引,商人拿著鹽引到產鹽區取食鹽,之後到指定地區銷售。實行過程中,以自願為主,政府不用行政命令強迫,考慮商人利益也較為全面,兼顧了糧食的生產、收購、運輸、往返路程的食宿和旅費,以及人工費用等。
然而,軍糧儲運地點在北部、西北、西南等邊關重鎮,而支取食鹽的地方卻在東部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為此,商人要想獲得利潤就需要付出極大的金錢成本、時間成本,以及冒其他不可預知的各類風險,如人身安全和損害健康等。
鹽商獲取利潤的關鍵,是每引可兌換的糧食和財政補貼。假如每引的鹽無論是淮鹽還是浙鹽都是兩百斤,根據距離的遠近兌換的糧食數量肯定會不同。例如淮鹽,如果運到臨濠府府倉則可以兌換五石米,運到通州是二石米。浙鹽運到大同、太原、通州可兌換的糧食就分別為○.八石、一石、一.八石。理由很簡單,在距離上浙鹽產區相對北方更近一些。
鹽引運糧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邊關糧食供給。它彌補了明初軍事墾田與墾田收入之間的時間差。但因明初朱元璋父子對於軍田的重視,以及軍田的大規模開發,「開中法」在軍糧上的比重不高,否則,朱元璋也不會說出不費民間一粒米的自誇之詞。
所以,在朱元璋時代鹽引發放並不多,有的年份一例都沒有,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四例。
但其後隨著軍田荒廢並被文武官員、太監、皇室、官商家族等大規模兼併,軍田已經難以供給邊關。為此,鹽引的發放越來越多,鹽引運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其後鹽商分化為邊商和內商。邊商(以陝商、老晉商為主)交錢得到鹽引,內商(以徽商、晉商為主)則負責看守鹽場和取鹽。因此,邊商和內商都開始在九邊、產鹽區(如揚州、杭州等)附近定居。到了弘治五年(一四九二)葉淇變革鹽法,實行了「折色開中」,商人可以不再運輸糧食,只需繳納銀兩就可以得到鹽引。其後一條鞭法實行,國家又開始實行了賦役代銀、邊餉銀制等制度,最終促使陝商、晉商和徽商等商幫的興起與沒落。
在國家層面,鹽更到了影響國家財政稅收的地步,這個問題解決不好,直接關係到政府對於各項事務的財政支出。萬曆年間的戶部尚書李汝華統計:國家稅收四百萬兩,其中鹽稅占一半,兩淮六十八萬兩,長蘆十八萬兩,山東八萬兩,兩浙十五萬兩,福建二萬兩,廣東二萬兩,雲南三.八萬兩。如果加上不進入專門儲存白銀的太倉庫的河南十二萬兩,以及川陝等地的鹽稅的話,全國鹽稅達二百四十多萬兩。
鹽的重要性還在於高額的利潤,其利潤率可以達到百分之兩百以上。正是這一原因,明中後期發生了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