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樣比臺灣好
看這本書從頭到尾,好像中國樣樣都比臺灣落後,沒有一樣能和我們比。其實這樣說也末諱天平,至少在攸關兩性權益的婚姻制度上,人家是比我們進步多了。
臺灣的婚姻中最受人詬病的,就是採取「兩願離婚」及「過失離婚」主義;換言之,不管兩人志趣多麼不合,或一方感受婚姻如何痛苦,只要對方死不點頭、只要你沒抓到他的重大把柄,那就只能在神聖法律的「保障」下,繼續維持這個有名無實、此恨綿綿的關係──這也就難怪「代客捉姦」成為臺灣警察的主要副業了。
在中國,離婚原則上仍以「兩願」為主,但會先經過調解,調解之後或離或合,如果意見仍然不一致,還可以申請分居,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訴諸法院要求判決離婚。這種形態比起「一翻兩瞪眼」或是「拖拉十幾年」的臺灣方式。實在是文明得多,所以中國的法律上是沒有通姦罪的,可人家也沒有因此就如臺灣少數衛道人士說的「亂搞男女關係敗壞社會風氣」了呀!
至於離婚時最「實務」的問題,當然就是財產和孩子了。在臺灣,除非夫妻先去登記了(一般的說法:那多傷感情呀!)分別財產,否則丈夫的財產歸丈夫、夫妻共同的財產歸丈夫、妻子自己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自力取得也得歸丈夫……如此「一面倒」的分法,也就難怪臺灣的太太如此「賢慧英明」、能長期縱容丈夫的外遇了,因為她根本離不起。不敢離嘛!
在中國,財產不管是夫或妻取得的,通常是二人均分,不過不管離婚的「錯」在誰,既然是主動提出的就得吃點虧,除了要付訴訟費,財產的分配有爭議或執行困難時,當然也就得少分一些。憑良心說,這不是「為匪宣傳」,人家這種制度真的是比較兼顧情理法的。
至於孩子,在臺灣,除非丈夫不要,或被太太逮到小辮子落了下風,否則一個孩子「原則上」歸爸爸,兩個也歸爸爸……就算十個也還是歸他,偏偏媽媽骨肉連心,往往最捨不得的就是孩子;為了要孩子,常常落得一毛錢也分不到,反而在離婚後母子一同陷入困境,實在是非常之慘無人道。而中國呢?你猜對啦!小孩一般都歸媽媽,可是爸爸也不是就此沒事。仍然得每個月付個幾十塊人民幣共同盡到撫養的義務,誰教當初這事他也有「份」呢?
中國是否還時興「經濟學臺灣」我不知道,但是看看人家,我們還真該考慮「婚姻學中國」呢!